《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国际档案日”是由国际档案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Archives,简称ICA)设立的,ICA是档案界的最高专业组织,宗旨是加强世界范围内档案机构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维也纳第15届国际档案大会曾提出议案,要求指定一个特定的日子来纪念档案的重要性和价值,当时有2000名与会者赞成该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设立“国际档案日”的意义表现在很多方面。既能推动各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还能帮助公众了解档案保管是积累国家和社会记忆的重要手段,促进他们广泛利用档案。此外,设立国际档案日有助于档案馆、档案人员乃至档案专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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