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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香润开检·读书悟初心第三期读书感悟

    2026-06-24





    编者按


    书卷蕴风雅,墨香润初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重要指示精神,厚植书香机关底蕴,涵养检察清风正气,我院开设“书香润开检·读书悟初心”专栏。

    全院干警以书为伴、以读修身,在经典浸润中筑牢信仰根基,在学思践悟中精进履职本领;于墨香中涵养政法情怀,于品读中坚守从检初心,将所思所悟转化为守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的实干担当。














    第一检察部 宋长余



    这几天,我重新翻开了案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说实话,作为一名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这本书不是我读得最多的业务书,却是我工作中翻得最勤的一本。之前是用到哪条读哪条,这一次静下心来通读,确实有不一样的感触。触动我最深的,是三个具体的工作场景。
    第一个场景,是关于捕与不捕的“社会危险性”论证。去年办理的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认罪态度诚恳,案发后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若只看数额,构罪没有问题,但有无逮捕必要?《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作了细化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本案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是对检察官司法判断能力、人权保障意识和证据分析水平的综合考验。这要求我们既要严防因错误逮捕侵犯人权,又要避免因不当不捕而纵容犯罪,最终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个场景,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的“自愿性”审查。《规则》第十章第二节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曾办理一起多人故意伤害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不停地追问“认罪了是不是就没事了”。经过深入讯问发现,案发时他喝多了酒,记不清具体做了什么,同案人告知看见他打了被害人;家里人也劝说认罪就能判缓刑。这明显不是自愿认罪,经补充侦查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并未对被害人的受伤部位进行击打,只是在拉架过程中推了被害人,我院对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这个案子,我意识到对自愿性的审查,是检察官在“求快”与“求实”之间的审慎平衡。它要求我们既要有效指控犯罪,也要确保每一个认罪背后,都是犯罪嫌疑人真实、自由且明智的选择。守住这条生命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第三个场景,是在协作中履行监督职责。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直接影响定罪。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善了鉴定意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我院提出了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全面接受、采纳了纠正意见。监督不是为了找茬,而是为了规范。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一次有效的监督,胜过十次程序空转。
    《规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句话看似平实,却道出了我们检察工作的全部要义。我们手中的批捕权、起诉权、监督权,既是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时刻关乎着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而《规则》正是那把标尺,提醒着我们每一步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精准运行。我将继续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把对《规则》的理解内化为履职的自觉遵循,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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